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总局拟对近期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营改增政策问题予以明确,有关政策公告刚刚签发,现在提前通报一下公告的具体内容: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餐饮行业的。一是餐饮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操作上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另外,还是要请大家给餐饮企业讲清楚,他们原来按5%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适用6%的税率,但是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不只是农产品,企业的房租、水电燃气费、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都可以抵扣进项,据我们测算,这些进项抵完之后,企业税负应该不会增加。500万以下的餐饮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5%的营业税相比,税负可以直接下降40%左右。请大家在向纳税人回答政策问题时,做好政策宣传。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的个人住房转让合同,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小微企业3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的。营改增后,部分行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应该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免税的政策。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发票的。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予以保留,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来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可以沿用至6月30日。 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 发言材料(一) 发票问题解答 一、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二、关于哪些地税代征点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进度问题 对于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但暂时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发放发票,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再发放。总局每日统计并通报的各地营改增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进度情况,只是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不要片面地追求进度指标,不论纳税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一律发放,还是要实事求是,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需要开具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如期顺利开票。 四、关于地税营业税发票衔接过渡问题 针对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向总局反映地税营业税发票衔接过渡问题,总局组织召开的部分省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营改增工作座谈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议定了发票衔接过渡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已经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更不能再印制发票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盖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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