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1
摘要: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后续通知。纳税人可关注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有关问题、意见及建议也可通过上述渠道向税务机关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6-01

金税三期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实现了全国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统一规范,系统功能更强大,内容更完备,运行更流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全面的税收服务的坚实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安排,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 2016年7月起在本市税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如期顺利上线和平稳高效运行,最大限度降低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6月28日至7月7日,本市将停止运行原有税收征管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具体涉及发票票证及其他单证的数据盘存、数据迁移、新系统启用、期初数据录入等相关准备和检查验证工作。在此期间的涉税(费)业务办理安排如下:

(一)本市各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征收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业务;

(二)上海税务网站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以及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将暂停使用;

(三)本市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

1. 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

3. 税控收款机发票抄税;

4. 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7月8 日上午 8:30起,本市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所、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上海税务网站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恢复使用。

三、申报期顺延调整安排

本市2016年7月份申报期顺延,调整为7月 8日至7月 25日。

四、注意事项

(一) 请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 2016年 6月27 日16:30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用、涉税审批事项申请等事项。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部分纳税人端业务系统(软件)可能需要升级后才能使用,请纳税人按照提示及时进行在线升级,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站 (http://www.tax.sh.gov.cn)相关栏目下载升级包及操作手册进行手动升级。如遇业务系统(软件)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请纳税人联系对口的网上申报服务单位。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短信、办税服务厅、电视、媒体等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后续通知。纳税人可关注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有关问题、意见及建议也可通过上述渠道向税务机关反映。

感谢全市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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