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家公司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在宁波市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范围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宁波市电信运营商。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三、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以上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信息查询模块(http://www.nbtax.gov.cn/bsfw/sscx/fpxxcx)进行查询。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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