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税8月4日营改增答疑60问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8-12
摘要:银行租赁网点的水电、物管、房租等,在租赁时均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复: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19.如下操作是否能被税务认可,总分机构模式下,总机构统一收到收入后,可否在总机构统一做销项税额,然后将不含税的收入下划分支机构;另外总机构统一采购设备,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取得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然后将不含税的支出下划分支机构列支。免去总分机构之间通过开票进行认证和抵扣的工作量。

回复: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但均在我市范围内的,可按照《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申报纳税,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对属于不能抵扣的项目,但取得了专用发票,可否不进行认证,直接当普通发票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说不认证,有的说认证了不抵扣,有的说要认证要抵扣再进项税转出。我们希望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答复,也利于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便于操作管理。

回复: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

21.税法规定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要缴增值税,超过90天的可不缴纳,但90天以内的已缴税款不得转出。目前银行资产质量处于下行趋势,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挂帐额度越来越大,这部分未实际收到的收入银行不但不能产生收益,还要缴纳增值税,而且本金还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建议能否考虑对超过90天后仍然无法收到的贷款利息收入,在90天以内欠息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回转。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2.在确保规范纳税,税收不流失的情况下,建议对采取总分机构纳税模式的A级纳税人减化申报工作。目前我们自已梳理觉得需要填报的报表10张:包括主表,附表1-5,《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等,总体感觉申报表数量多,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复杂,要正确无误填报需要熟练地掌握相关税务知识。由于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配备较少,税务知识也有待加强,建议对总分机构纳税模式的A级行,能否由总机构按税务要求填报一套完整的申报表,分支机构直接根据《重庆市总分机构应纳增值税分配明细表》中应纳税额进行在属地缴纳,不再填报相关申报表。

回复:为减少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工作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国税局协助网上申报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一款网上申报辅助软件,将原来的10张申报表中必须由纳税人填写的内容,整合到同一张报表中。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选择辅助软件填报,只需要在整合后的报表中填写申报数据,由系统自动将填报数据带入对应申报表,并自动计算生成申报信息,实现一表申报。

同时,根据市国税局对试点纳税人汇总纳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收入比例对应纳税额进行分摊,由总机构向各分支机构开具《重庆市总分机构应纳增值税分配明细表》后进行属地缴纳,各分支机构也需进行纳税申报。

23.建议加强申报表填报辅导,特别是在第一个申报期,纳税人对于《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等报表的理解还不是很到位,分析填报时需要的资料和统计还比较困难,希望填报时能得到税务部门的帮助,使纳税人准确掌握报表的各项指标,准确快捷填报。

回复:市国税局已对各区县开展了多次试点纳税人申报师资培训,要求各区县局对本次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申报操作和网上模拟申报必须做到全员培训,并在各地办税服务厅组建了申报辅导队、设置申报预审岗以辅导纳税人的申报表填报,减轻办税负担。同时,市局还对简化后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辅助软件组织开展了2次集中培训,培训范围扩大到各区县局业务骨干、税务所管理员,并要求各单位对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展全员培训。

24. 赔款抵扣问题:对于财产保险行业来说,最大的成本是赔付支出,但目前重庆对于实物赔付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纳入抵扣仍然没有最终的定论。所以迫切需要税务机关给出明确的意见。同时对于目前取得的直接理赔费用的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前期会议中明确用于营改增前的不允许进行抵扣)

回复: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实物赔付取得了合法有效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对于发生的实物赔付,用于营改增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保险业务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5.退保发票开具: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存在频繁退保操作。在营业税下,承保时开具营业税正数发票,客户退保时开具营业税负数发票。增值税制下,未开具增值税蓝字发票的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那么对于前期提供营业税发票业务,现在退保就没有办法开具红字发票,这个如何解决?

回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保险公司发生试点前业务的退保,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退保后保险业务未发生,不用开具发票。

26.税局是否同意使用增值税冠名发票?增值税冠名发票的信息如何传输给税局?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是否使用增值税冠名发票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27.税局是否支持电子发票?是否需将核心版拿回重新做发行?

回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企业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将金税盘重新进行发行操作。

28.西南证券反映内部开票的相关问题。

原营业税下,我司经纪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均分摊到各营业部。“营改增”后,因为经纪业务所涉支出的发票仅能由中登及交易所直接开具给公司总部,若按营业税下的处理方式,在各营业部之间进行分摊,需大量的内部开票,预计每月总部需开具1200张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营业部。故请示市局,可否同时不分摊经纪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在对税额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减少内部开票的工作量,且避免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回复:建议沿用原营业税时的处理模式,收入和支出在各营业部之间进行分摊,企业内部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29.西南证券汇总申报的相关问题。

汇总申报范围内总机构及重庆市范围内的44家分支机构无法自动清卡,必须每月写申请递交主管税务机构后,由主管税务机构对金税盘进行强清。故请示市局可否取消汇总申报的总分机构在清卡时的一窗式比对,或者免去每月申请强清时递交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

汇总申报范围内,总机构需要汇总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因为我司分支机构无专业财务人员,为防止其提供的进项数据不准确,可否请天畅后台开发查询功能,使总机构可以查询到分支机构的进项认证信息,以保障申报表的准确填写。

回复:目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有关规定执行。在总局规定范围内,我们将进一步分析研究处理总分机构准确申报后解锁问题。

总机构查询分支机构进项勾选(认证)信息问题,我们将积极与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研究解决。

30.西南证券勾选认证的相关问题。

我司无评级及评级为C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从今年8月开始无法继续使用网上勾选认证的功能。可否请市局协调一下重庆市范围内的各区县局,对分支机构的评价,参照总机构的评级,评到B级及以上。可否请市局向总局反映一下,推广勾选系统对所有纳税人使用。

回复: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继续通过查询平台进行勾选。

31.西南证券代扣代缴经纪人增值税的问题。

原营业税下,我司的营业部可代扣代缴经纪人的营业税。现增值税下,暂无相关政策明确如何处理。故希望市局就重庆地区的营业部是否可以代扣代缴经纪人的增值税,在经纪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况下具体如何代扣代缴,及代扣代缴后税务局可否代开专票给我司进行进项抵扣等相关问题出台明确的文件规定。

回复:根据总局7月7日视频会政策组明确,个人代理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按照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的原则,证券经纪人可比照保险经纪人按以下政策执行:(1)证券公司可代个人证券经纪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证券公司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详细的清单。需要说明的是,出于简化办税程序的考虑,这里的“出具”指的是“出示”,而不是“提供”,税务机关不需要留存;(2)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证券经纪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证券经纪人汇总代开”字样,以区别于其它方式的代开发票。

32. 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出建议:企业商业模式缺少进项,6%的税率偏高,是否能降低税率或者对部分业务允许简易办法计税?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33.银行进项税方面.企业经营成本中大量税法允许抵扣的项目因无法取得专票而无法实现抵扣,例如向物管索要水电费、例如向个人或政府、军队等租赁的营业用房房租无法取得专票;例如金盾押运、保安值守、物业管理等劳务外包,其中占成本比例较大的用于支付对方人员工资福利部分无法取得专票;例如企业经营过程向商场批量购买的用于赠送客户的商品无法取得专票,再例如购买的油费等在支付款项时无法取得专票,必须等实际消费后才能开票,而石油公司在客户实际消费后,又声称无法统计而无法开票。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特别是水电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能否请市局对进一步明确如何实际操作。

回复:

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或接受提供服务,除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不开具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银行租赁网点的水电、物管、房租等,在租赁时均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购买加油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购买加油卡的加油站当地所属石油公司索取。

34.银行销项税方面,一是关于“三代”手续费是否计税,我们通过所、区局向上进行了反映,目前为止的政策还不明朗;二是金融业存在大量与业务联系紧密的赠送行为,是否均要视同销售,例如客户使用我们的信用卡或其他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或积分,我们赠送一些小礼品或者是电话费或者是洗车服务等诸如此类的促销活动,是否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准确标准或解释口径是什么,部分省国税部门已出台对金融业视同销售(或不视同销售)的口径,期望市局能早日给出一个清晰的口径,避免纳税人因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多缴或漏缴增值税。

回复: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三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35. 汇总开票是否需要打印销售清单?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打印销货清单。但我行部分供应商反映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销货清单。为防范税收风险,我行建议税务机关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回复: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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