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缴纳增值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如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免征增值税,否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拍卖行

  根据《》()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四、寄售及典当业

  根据《》()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至4%: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