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如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免征增值税,否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拍卖行 根据《》()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四、寄售及典当业 根据《》()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至4%: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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