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优惠:要厘清条件履行程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剑文 叶飞 崔晓峰 人气: 时间:2016-09-07
摘要:某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既有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又有其他服务收入。该公司未将家政服务收入与其他服务收入分开核算,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发现后,提醒该公司不能享受营改增相关税收优惠,需补缴增值税,并辅导
  某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既有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又有其他服务收入。该公司未将家政服务收入与其他服务收入分开核算,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发现后,提醒该公司不能享受营改增相关税收优惠,需补缴增值税,并辅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正确申报纳税。
  
  为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了减征免征、即征即退、扣减增值税、零税率、退税等增值税优惠政策。营改增税收优惠范围广、项目多、内容杂,有的设置了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等前置性条件,有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有的在一定条件、范围和时间内执行。
  
  因此,要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营改增纳税人需细致厘清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该取得审批的必须审批,该备案的及时备案,该规范核算的严格核算。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行判断。随着税务行政审批的规范,原来许多税收优惠项目由税务机关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缺少了税务机关事前把关这一环节,就要求纳税人对自己是否符合增值税优惠的情形和范围进行判断。对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必须符合免税的条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涉及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取得相关批文,同时保存相关资料。对于即征即退或扣减增值税的项目,对实行人数限额减免的,须防范人的范围和人的数量风险;对按超过3%税负减免的,须有效匹配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控制税负,防范税负不当风险。
  
  第二,自行报备。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收入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而是否符合条件需要纳税人能够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并及时报备。比如,上述家政服务公司只有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才能免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需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纳税人必须对照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报备或备案,接受核查。
  
  第三,自行核算。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上述家政服务公司未分别核算应税、免税收入,造成申报数据混乱和不准确,致使该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能享受。因此,纳税人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核算,规避税收风险。比如,准确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共用购进货物、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等。另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关系密切,增值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因此,对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第四,自行处理。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情形,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和业务流程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比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扣减增值税等税费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的优惠,政策对相应的条件范围、证据证明、扣减顺序作了详细规定,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行操作,准备相关证明资料备查。还要注意处理好免税项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关系,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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