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地税函[2017]64号 2017-06-12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为及时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第二条要求,青岛市辖区内(不含市南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征科处转报资料,由征科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市局征科处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市局征科处对延期缴纳税款代办转报情况应分别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及市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7〕44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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