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总局陆续发布了增值税相关文件,对营改增、增值税发票使用等多方面政策进行了明确,下面针对一些常见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其进项税额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否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委托方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是否需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自2017年7月1日,销售方开具发票给企业时,是否需要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六、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什么时候之前补开? 纳税人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多少天内认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八、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开具? 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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