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施行行政登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规程》),方便我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厦门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日常工作由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登记应具备条件、应提交材料及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按《登记规程》执行。 三、《登记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10-11月,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及办理行政登记应提供材料,到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时间请向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前预约。 四、《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及《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请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下载途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税务师专区—表格下载;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表报下载—其他。 五、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厦门市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17楼。联系电话:5315060,5315768。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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