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款修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07-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县税务局”,第二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条款修订]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税屋提示——“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县税务局”。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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