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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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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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5月28日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机关 |
原内容 |
拟修改为 |
延长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备注 |
1 |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
鲁财库[2007]32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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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
第三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
第十七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增加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 |
删除 |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磋商)、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业内通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理。 (一)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与节能、环保产品同类别的产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业内通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理。 (一)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与节能、环保产品同类别的产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
第二十五条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另行下达。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文件与本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2 |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
鲁财社[2016]21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二、(三)专用基金滚存较多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
二、(三)专用基金滚存较多的公立医院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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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社[2019]20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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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
4 |
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鲁财社[2019]23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七条(六)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 |
在第七条任务清单中增加“(六)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用于支持各市(不含青岛市)落实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明确的‘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等政策,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内容。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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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和省级统一确定的补助标准,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补助。 |
在第九条最后增加“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客运量、提供观光车和缆车服务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数量、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的内容。 |
第十三条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 |
第十三条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资金 |
5 |
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社[2019]29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编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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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统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贫困家庭残疾人假肢用品配制及维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明天计划”医疗康复、低收入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等方面支出。 (二)特困人员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用于提升特困人员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方面发生的支出。 (三)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用于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奖补。 (四)其他支出。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社会福利救助项目支出。 |
第九条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困难群众救助。统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低收入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以及贫困家庭残疾人假肢用品配制及维修等方面支出。 (二)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用于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奖补。 (三)中央项目。困难群众救助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 (四)其他支出。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社会福利救助项目支出。 |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困难群众人数(或救助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省级预算批准或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省级预算批准或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
6 |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资[2017]36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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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和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以及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一章 总则 |
增加一条内容为“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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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金[2017]27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六条 中央险种补贴政策。在各市县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省财政结合中央资金,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一)种植业。农户自行承担20%。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5%,省级财政承担15%,市县级财政承担30%;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5%,省级财政承担25%,市县级财政承担20%;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5%,省级财政承担35%,市县级财政承担10%。 (二)养殖业。农户自行承担20%。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15%,市县级财政承担25%;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0%,市县级财政承担20%;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5%,市县级财政承担15%。 (三)森林。 1.公益林。农户自行承担10%。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15%,市县级财政承担25%;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0%,市县级财政承担20%;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5%,市县级财政承担15%。 2.商品林。农户自行承担20%。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20%,市县级财政承担30%;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25%,市县级财政承担25%;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30%,市县级财政承担20%。 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市、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区)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 |
第六条 省财政结合中央资金,按照分档方式对不同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资金分担比例,各险种补贴比例如下: (一)种植业险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7个险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5%、25%、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产粮大县政策:将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零。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中确定为产粮大县的县,中央财政分别补助42.5%、40%,省财政分别补助32.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中确定为产粮大县的县,中央财政分别补助42.5%、40%、37.5%,省财政分别补助32.5%、30%、27.5%,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试点地区农户自行承担保费的20%,中央财政补助45%;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中确定的试点县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中确定的试点县分别补助30%、25%、20%。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养殖业险种,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3个险种。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40%,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三)森林险种,包括公益林、商品林2个险种。 公益林险种,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以上公益林,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5%、30%、25%;省级以下公益林,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25%、2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商品林险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0%;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0%、25%、20%。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四)省级险种,包括温室大棚、苹果、桃3个保险品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50%。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25%、20%;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五)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对市县开展的政府补贴的特色险种(试点期一年以上),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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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实施期暂定5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保险发展形势需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调整。本办法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
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畜牧兽医局,山东保监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
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银保监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
8 |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金[2018]11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
第五条 补贴险种和补贴地区。 (一)补贴险种包括: 1.种植业:大蒜、马铃薯、大白菜、大葱、蒜薹。 |
第五条 补贴险种和补贴地区。 (一)补贴险种包括: 1.种植业:大蒜、马铃薯、大白菜、大葱、蒜薹、生姜、辣椒。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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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金[2019]24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时限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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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金[2019]25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第八条 第二项“(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三项“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政策。 |
第八条 第二项(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删除第三项“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政策。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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