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增值税项目明细表 |
序号 |
不征税项目具体内容 |
依据 |
1 |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 |
2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
3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4 |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5 |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6 |
存款利息 。 |
7 |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8 |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9 |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10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
11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
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
12 |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05]165号 |
13 |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6〕68号) |
14 |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发〔1993〕154号 |
15 |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
权益性资产转移 |
16 |
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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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6〕140号 |
18 |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
会计制度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
19 |
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业主)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 |
20 |
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性融资,属于短期或长期借款。 |
21 |
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短期内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属于往来项目。 |
22 |
注:上述第2、3点如后续期间发生债转股、债务重组、罚没等行为而增加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不得开具发票。 |
23 |
4、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 |
财政补贴 |
24 |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25 |
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公告2019年第45号 |
26 |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
财税字[1997]102号 |
27 |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2006〕1235号 |
未发生应税行为 |
28 |
销售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非应税行为 |
29 |
对供应商、分包商等的罚款、索赔款等。 |
30 |
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
31 |
不动产出租免租期: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
公告2016年第86号 |
32 |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1999]191号 |
33 |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国税函发〔1995〕288号 |
34 |
代收的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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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36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却要向出租方开具发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
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
37 |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
38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39 |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
总局令第2号 |
40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国税函[2006]1278号 |
41 |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国税函[2007]414号 |
42 |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国税函[2007]778号 |
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发票项目 |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开具收据足以,《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发票开票系统已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增加到12项,这些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具体项目如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印花税”605“代收车船税”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需要说明的是,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两个项目只是暂时没有实现纳税义务,而采取了预征增值税的方式。 |
公告2016年第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