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6-15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修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等16份文件,废止《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税发[1994]50号)等149份文件,继续执行《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税二[1988]052号)等40份文件。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2.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

  3.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序号 标题 发文
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5日 陕地税发[2005]46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送省税务局备案。
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9日 陕地税发[2008]89号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本《办法》,及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本《办法》,及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附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附件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照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进行核定征收: 附件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进行核定征收:
附件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业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附件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市、杨凌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业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附件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并报送相关资料。 附件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并报送相关资料。
附件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省税务局备案。 附件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杨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省税务局备案。
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3月30日 陕国税发[2009]88号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21日 陕国税发[2010]117号 第六条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规定制定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第六条 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规定制定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1年7月19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令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令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印发陕西省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机关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本区域“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与维护工作。各级举报中心负责系统操作及有关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本区域“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与维护工作。各级举报中心负责系统操作及有关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九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属于国税机关内其他部门负责的检举材料,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其他部门接到的属于举报中心负责处理的涉税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九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属于税务机关内其他部门负责的检举材料,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其他部门接到的属于举报中心负责处理的涉税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地税以及其他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受理事项涉及地税管辖范围的检举,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转办函》,并附检举相关证据资料等,经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批后,转送地税部门查处。 删除整条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可以交上级国税机关举报中心受理;跨市的检举事项可以交由省局举报中心受理,统一安排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可以交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受理;跨市的检举事项可以交由省局举报中心受理,统一安排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上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重大案件,举报中心应当于3日内初审提出意见,报经稽查局主管局长或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转下级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稽查局或主管国税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上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重大案件,举报中心应当于3日内初审提出意见,报经稽查局主管局长或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转下级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稽查局申请督办。上级稽查局或主管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第二十七条检举事项涉嫌下级国税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的检举案件,不得转交下级稽查局或举报中心办理;涉嫌本级国税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的检举案件,应报经稽查局主管局长批准,由上级稽查局查处或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检举事项涉嫌下级税务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的检举案件,不得转交下级稽查局或举报中心办理;涉嫌本级税务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的检举案件,应报经稽查局主管局长批准,由上级稽查局查处或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经稽查局长或本级国税机关领导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级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稽查局或国税机关交办、督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三十条 经稽查局长或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级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稽查局或税务机关交办、督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四十条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稽查局领导或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其他单位或无关人员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各类检举事项的相关资料。国税机关的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三十九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稽查局领导或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或无关人员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各类检举事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的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四十三条 举报中心要完善安全保险的设备装置,严格管理检举材料,在《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登记表》中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将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四十二条 举报中心要完善安全保险的设备装置,严格管理检举材料,在《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登记表》中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四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九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第五十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检举案件的复查复审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复查复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检举案件的复查复审按照陕西省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复查复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各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制度。
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2年7月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4月30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一、(一)对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对其他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各级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征收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五)省政府交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一)对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区(县)税务机关审批,抄报市税务机关、西咸新区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机关、西咸新区税务机关审批,抄报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审批。
(二)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税务机关审批, 抄报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审批。
(三)对其他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批,抄报市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抄报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审批。
(四)各级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征收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五)省政府交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由省税务局审批。
三、(一)申请。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
 (五)审批。困难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审批权限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各分局的,分别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各分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权限在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各分局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杨凌示范区纳税人减免税由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权限在省地方税务局的,由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一)申请。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五)审批。困难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审批权限在县(市、区)税务机关、西咸新区各分局的,分别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西咸新区各分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权限在市税务机关、西咸新区税务机关的,县(市、区)税务机关、西咸新区各分局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税务机关、西咸新区税务机关,由市税务机关、西咸新区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杨凌示范区纳税人减免税由杨凌示范区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权限在省税务局的,由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税务机关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后续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审批表》中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意见”、“省地方税务局意见” 附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审批表》中的“县(市、区)税务机关意见”、“省税务局意见”
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2014年5月2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行为,扎实开展“便民办税 春满三秦”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变更实地调查”等5个执法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现将《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行为,扎实开展“便民办税 春满三秦”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陕西省税务局决定,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变更实地调查”等5个执法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现将《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2015年3月12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更好地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的要求,现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更好地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的要求,现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税务机关。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应先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预审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分类为一类的正式申报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应先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预审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分类为一类的正式申报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费)申报表的公告 2015年11月5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登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纳税申报。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登录陕西省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纳税申报。
1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年3月1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陕西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审批部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确定;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3、主管国税机关;4、主管国税机关;5、区县国税机关;6、主管国税机关;7、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附件:审批部门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由陕西省税务局确定;2、陕西省税务局;3、主管税务机关;4、主管税务机关;5、区县税务机关;6、主管税务机关;7、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1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4月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一、关于退税商店
符合备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当场领取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1),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备案结果。
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并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省局向其颁发退税商店标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商店应接受市级国税机关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一、关于退税商店
符合备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当场领取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1),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备案结果。
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省局向其颁发退税商店标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商店应接受市级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关于退税结算
我省退税结算管理的国税机关为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三、关于退税结算
我省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西安市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西安市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1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2017年3月30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见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见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试点内容
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二、试点内容
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一)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出口退税相关文书的纸质证明。 (五)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退税相关文书的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陕西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附件:陕西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1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纳税人取用水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条 纳税人取用水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二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跨市、县(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六条 跨市、县(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次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3月31日前将经批准的取用水计划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次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3月31日前将经批准的取用水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结束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并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准的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主管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结束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准的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此计征水资源税。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6m?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取用水量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以此计征水资源税。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6m?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取用水量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2018年1月1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经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对确认,调整后陕西省具有计量认证资质,并符合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确认的检测机构”)有8家(名单见附件)。 一、经省局核对确认,调整后陕西省具有计量认证资质,并符合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确认的检测机构”)有8家(名单见附件)。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饲料产品,应取得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饲料产品,应取得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批发、零售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饲料产品,应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生产企业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生产企业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批发、零售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饲料产品,应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生产企业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生产企业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2月27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应抽取50%以上的比例(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四、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应抽取50%以上的比例(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附件3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3月3日 陕税发[1994]50号
2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未列举名称的其它矿产品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 陕税发[1994]152号
3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陕税发[1994]162号
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1日 陕地税发[1994]055号
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5年1月9日 陕地税发[1995]006号
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0日 陕地税发[1995]017号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 陕地税发[1995]106号
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 陕地税发[1995]105号
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陕国税发[1995]255号
1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0日 陕地税发[1995]198号
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2月25日 陕地税发[1995]217号
12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印发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陕地税发[1996]010号
1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1996年4月24日 陕国税发[1996]73号
1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 陕地税发[1996]086号
1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副业单位恢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 陕地税发[1996]146号
1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9月3日 陕国税发[1996]158号
1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陕地税发[1996]182号
1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 陕地税发[1997]088号
1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 陕地税发[1997]090号
2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 陕地税发[1997]091号
2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 1997年6月3日 陕地税函[1997]066号
2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展业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 陕地税发[1997]096号
2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6日 陕地税发[1997]105号
2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通知 1997年7月24日 陕地税发[1997]104号
2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陕地税发[1997]194号
2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月15日 陕地税发[1998]008号
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支付的协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2日 陕地税函[1998]011号
2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陕地税发[1998]031号
2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 陕国税发[1998]111号
3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 陕国税发[1998]116号
3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 陕国税发[1998]133号
3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扣代收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通知 1998年9月1日 陕地税发[1998]124号
3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1998年11月2日 陕地税函[1998]140号
3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蛇纹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 陕地税函[1998]144号
3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油站加油机实施加封监控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陕国税函[1998]361号
3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 陕地税发[1998]213号
3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的函 1999年6月18日 陕地税函[1999]070号
3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8月11日 陕地税发[1999]184号
3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3日 陕国税发[1999]248号
4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0日 陕国税发[1999]249号
4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2日 陕国税发[1999]311号
4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陕地税发[1999]239号
4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4月15日 陕国税发[2000]82号
4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免检制度》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陕地税发[2000]097号
4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计划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8日 陕国税发[2000]134号
46 关于加油站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 陕国税函[2000]159号
4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19日 陕国税发[2000]142号
4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7月25 陕国税发[2000]196号
49 关于印发《省国税局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4日 陕国税发[2000]234号
5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0月8日 陕地税发[2000]223号
5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3月21日 陕地税发[2001]44号
5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陕地税发[2001]111号
5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 陕国税发[2001]208号
5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及电度表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 陕国税函[2001]299号
5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11月20日 陕地税函[2001]243号
5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12月6日 陕国税发[2001]331号
5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发票管理及印制企业管理的两个暂行规定 2002年4月23日 陕国税发[2002]81号
5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6月5日 陕地税发[2002]83号
5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年7月29日 陕地税发[2002]116号
6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9月19日 陕地税发[2002]155号
6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9月25日 陕地税办发[2002]11号
6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0月31日 陕地税发[2002]188号
6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 陕国税函[2002]330号
6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陕国税发[2003]97号
6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 陕地税发[2003]93号
6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 陕地税发[2003]98号
6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6月9日 陕国税发[2003]140号
6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19日 陕地税发[2003]114号
6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8日 陕地税发[2003]172号
7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陕地税发[2003]265号
7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1月13日 陕国税函[2004]28号
7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1月30日 陕地税函[2004]23号
7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陕国税发[2004]40号
74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28日 陕国税发[2004]271号
7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 陕地税发[2005]14号
7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5年3月11日 陕国税发[2005]70号
7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8月30日 陕国税发[2005]203号
7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陕国税发[2005]239号
7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11月21日 陕国税发[2005]256号
8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5年11月23日 陕国税发[2005]259号
8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 陕地税发[2005]144号
8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陕国税函[2005]263号
8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4日 陕国税函[2006]58号
8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16日 陕地税发[2006]20号
8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3月15日 陕地税发[2006]38号
8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陕国税函[2006]152号
8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 陕地税发[2006]145号
88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1月28日 陕地税发[2006]162号
8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 陕地税发[2007]15号
9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通知 2007年4月20日 陕国税函[2007]216号
91 陕西省地税税务局关于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等单位房产税税和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2007年6月11日 陕地税发[2007]140号
9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31日 陕国税函[2007]364号
9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8月24日 陕国税函[2007]402号
9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7年9月19日 陕国税发[2007]202号
9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 陕地税发[2007]135号
9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 陕地税发[2007]167号
9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陕地税发[2007]176号
9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29日 陕地税发[2008]14号
9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 2008年2月26日 陕国税发[2008]41号
10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5月5日 陕国税发[2008]99号
10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1日 陕地税发[2008]68号
10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6月3日 陕地税发[2008]74号
10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6月12日 陕地税发[2008]80号
10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收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7月1日 陕国税函[2008]296号
10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7月10日 陕国税函[2008]330号
10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运行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年7月14日 陕国税函[2008]318号
10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收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0月28日 陕国税发[2008]301号
10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11月7日 陕国税发[2008]308号
10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1月16日 陕地税函[2009]14号
11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3日 陕国税函[2009]37号
1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3月30日 陕地税函[2009]62号
11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9年4月15日 陕国税发[2009]98号
11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5月11日 陕国税函[2009]199号
11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供电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1日 陕国税函[2009]232号
11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7月22日 陕国税函[2009]305号
11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9月7日 陕国税函[2009]356号
11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11月26日 陕国税发[2009]244号
11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4月23日 陕国税函[2010]214号
11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5月10日 陕地税函[2010]129号
12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6月12日 陕地税函[2010]169号
12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0年8月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2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年8月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12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0年12月14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12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2年3月22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2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附表》《申报和填写事项说明》的公告 2012年3月23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12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3年1月4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12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年6月7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12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6月28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12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服务承诺的公告 2013年8月26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13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公告 2013年11月30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13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年12月24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13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2013年12月26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11号
13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网络采集系统的公告 2014年3月26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13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2014年5月28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5号
13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提速办理涉税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4年6月10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13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简并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7月3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13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省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4年10月16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13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提速办理涉税事项目录的公告》等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2014年12月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13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4年12月2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7号
14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补充事项的公告 2014年12月15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14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过渡期的公告 2014年12月19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6号
14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2015年1月29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14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5年10月8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8号
14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5年10月2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14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15年11月9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14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5年12月30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14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2016年4月2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14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补充办法》的公告 2017年3月7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14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2017年6月28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附件4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8日 陕税二[1988]052号
2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的通知 1988年12月31日 陕税二[1988]072号
3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24日 陕税二[1989]027号
4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8月21日 陕税二[1989]080号
5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8月23日 陕税二[1989]090号
6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森林企业的林区道路作为固定资产按原值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8月23日 陕税二[1989]086号
7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租赁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31日 陕税二[1989]094号
8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企业(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7日 陕税二[1989]193号
9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1月29日 陕税二[1989]200号
10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7日 陕税二[1989]215号
11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9日 陕税二[1990]003号
12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3日 陕税二[1990]068号
13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土地使用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8日 陕税二[1990]081号
14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11月3日 陕税二[1990]083号
15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月4日 陕税发[1991]333号
16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6日 陕税发[1991]376号
17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7日 陕税函[1992]091号
18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25日 陕税函[1992]276号
1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税单位出租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8日 陕地税发[2000]278号
2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应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陕地税发[2000]116号
2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9月5日 陕国税函[2003]354号
2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收取集资费等有关费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03年11月27日 陕国税发[2003]280号
2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利润率标准的通知 2010年4月6日 陕国税函[2010]157号
24 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 2011年4月2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利润率标准的公告 2012年3月3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2年7月23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2年12月25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3年12月3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淀粉及淀粉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4年8月5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3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棉纺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4年10月17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3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年3月16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3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面粉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5年7月3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3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6年8月1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3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6年11月30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3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2月22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3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2月22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3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香菇木耳茶叶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7年10月26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3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2017年10月26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3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4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食用菌即食性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7年12月22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此次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由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49份文件予以废止,继续执行40份文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县(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订的16件规范性文件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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