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9-18 为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核算,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健康、稳定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0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送至0311-86981147。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yjzj hebtax.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0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清算管理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产,按照下列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住房预征率为3%; (二)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4%; (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4.5%。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应当全面落实《清算管理规程》,依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查账征收,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征收政策,严禁一核了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下列核定征收率执行: (一)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为8%; (三)其他类型房产核定征收率为1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在执行以上核定征收率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核定征收率的建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后施行。 四、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并随其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够取得评估价格或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评估价格及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6%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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