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代建工程,委托方、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发票如何开具以及施工合同中的三流一致问题”,官方的答复,相信让不少纳税人心存芥蒂。 我们再次对纳税人的问题进行解析。 纳税人的问题:委托方甲与代建方乙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委托乙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而后代建方乙与施工单位丙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这种情况是否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我们试着将上述问题的甲乙丙三方代入条文来看): 建筑企业(乙方)与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丙方)为发包方(甲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丙方)直接与发包方(甲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丙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乙方)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甲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显而易见“委托代建工程”中,要使甲方和丙方的资金流、发票流顺畅起来,而且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还得看丙方是否是乙方的“集团内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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