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公司保证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1]4号 2001-06-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外经贸部《关于签定价格承诺协议后有关退还保证金问题的请示》(外经贸法发[2001]22号)收悉。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已与我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等7家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截止于2000年12月17日(即价格承诺协议生效的前1日),对上述7家公司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税委会[2000]15号文决定的反倾销税率转为税款,多退少不补。具体税率如下: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36%.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11%;仁川制铁株式会社4%;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6%;大韩电线株式会社7%;株式会社大洋金属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9%。 二、如发现上述公司有违反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恢复对其按终裁的反倾销税率征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01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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