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5号 2001-07-18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海南、浙江、江苏、四川、山东、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深圳发展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五、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税 屋附件:深圳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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