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为出口企业准时掌握、及时适用相关税费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关政策的注意事项进行梳理,注意事项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 二、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申请开具相关证明 (一)出口企业不用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二)出口企业不用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三)出口企业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不受申报期限超期限制。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关于收汇期限 (一)2019年出口并已在申报期限前已申报的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仍须按照现行规定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二)对于2019年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收汇或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企业应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或返纳已退税款,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对超过退(免)税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的退(免)税,出口企业须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才能办理退(免)税申报。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 四、关于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2019年度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年度核销,应按现行规定在2020年4月20日前办理。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五、关于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2019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应按现行规定在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六、关于“网上”申报退(免)税事项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执行过程之中如遇到什么疑问,请及时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对惠州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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