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陕财办税[2020]5号 2020-5-2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根据机构改革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关于不再承担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工作的函》有关精神,决定将原由财政部陕西监管局代征的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原由财政部陕西监管局代征的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188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机构改革和征收主体变化,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后,按月征收,100%入省级。缴纳库区基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库区基金划转造成的逾期,不加收滞纳金)。 (三)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按照《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库区基金收入列“1030250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支出列“21366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安排的支出”科目。 (四)各级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积极沟通,迅速落实,抓紧做好资料交接、征管配置、参数维护以及协调系统对接和票据领用有关工作,确保划转工作顺利开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0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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