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6-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宝奥国际玩具城为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个人所得税科)。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邮箱(stsw@vip.163.com)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抓好“六稳”“六保”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做强做大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在《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行业分类中“商业”行下增设“批发和零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子行业,所得率为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对《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下称《公告》)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修订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后,汕头市税务局为抓好“六稳”“六保”工作,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进一步推动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对《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行业分类进行了调整,确保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修订《公告》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汕头市范围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为核定所得率征收。实行核定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所得额;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所得率。 (三)公告调整内容 在“商业”行业下增设“批发和零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子行业,所得率为4%。 综合考虑当前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为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区域,为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培育外贸增长新动能,尽快形成具有汕头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产业链和生态圈,试点区域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市场经营户,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批发和零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行业,所得率为4%。 (四)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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