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1]3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0
摘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旧版票据衔接工作。凡在公有住房出售业务中使用其他票据,或违反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的,将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2021]31号        2021-5-20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市财政局征收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住建委: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要求,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结合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需要,现将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同步代替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供办理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及后续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使用。新版票据为机打六联,具体式样见附件,票面要素填列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票据和新版票据并行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市财政局征收局按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新版票据的申领、登记、保管、使用与缴销,并组织做好原票据登记造册、核准、销毁等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旧版票据衔接工作。凡在公有住房出售业务中使用其他票据,或违反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的,将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6〕10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式样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1年5月20日

《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式样





说明

  1.票面要素。包括:财政票据监制章、印制的票据代码、印制的票据名称、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印制的票据号码、电子票据号码、校验码、开票日期、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联次等。

  2.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中楷,15磅,居中;正文字体为汉仪楷体,7.5磅。

  3.规格大小。成品尺寸:210mm×127mm,误差不超过0.1mm。

  4.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为六联:分别为购房人收据联、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联、售房单位记账联、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两联)、存根联。

  ②购房人收据联(第一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上纸,克重:45g/m2;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红色荧光);在正中位置套印淡黄色财政票据标识(直径30mm);距标题左侧5mm处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财政票据标识(直径12mm,在紫外线下显示浅绿色);左下方位置套印收款单位专用章(红色荧光)。

  ③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联(第二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克重52g/m2;墨色:绿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左下方位置套印收款单位专用章(红色荧光)。

  ④售房单位记账联(第三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克重52g/m2;墨色:黑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

  ⑤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第四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克重52g/m2;墨色:蓝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

  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第五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克重52g/m2;墨色:紫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

  ⑦存根联(第六联)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下纸,克重47g/m2;墨色:红色;号码:左侧9位,右侧10位,防伪荧光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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