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3]1692号 2003-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财税[2005]236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显著增加,市内误餐补助贴标准也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税款所期)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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