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利用发票隐藏收入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案 情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注册资金:10万元,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摄影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劳务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展览展示活动...

    案 情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注册资金:10万元,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摄影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劳务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展览展示活动;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人才培训等。涉及的税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二、企业纳税情况 单位:(元)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1999年 17368.03 215.76 521.04 0 420

    2000年 28114 1938.04 853.43 3218.93 20

    2001年 32389.63 267.27 971.69 0 20

    三、违法事实

    根据局安排对该单位进行专案检查。举报信提供的情况:从1999年8月至2000年9月期间有3张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其中:1999年8月2张,发票号为:2956589,2956634;2000年9月1张,发票号为:9213216.为此,我检查组于2002年1月7日至2002年3月10日重点检查了该单位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进行了延伸检查,走访了相关的单位,进一步核实发票使用情况,相关单位提供了1999年至2001年与该摄影有限公司的有关票据,经认真的检查、核对,又发现16张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共计19张 ,少计、漏计收入506,917元。2002年4月份举报人又提供了新的线索,检查组进一步延伸检查,并对法人进行询问,同时对其讲解税法知识,使其对问题的严重性有了深刻地认识。主动配合检查组进行取证工作,又发现59张发票未按规定使用、开具,少计、漏计收入1,061,550元。总共有78张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少计、漏计收入1,568,467元,具体补税情况如下:

    (一)营业税

    该摄影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况,如:

              发票号 实收金额(元) 入帐金额(元)

    1999年5月 2956579 32200 40

    1999年8月 2956633 4000 45

    1999年11月 7161541 13400 35

    2000年6月 3844679 21500 40

    2000年11月 9213246 9700 25

    2001年11月 3526768 12300 84

    均应调增营业收入,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999年调增营业收入436590元。补缴营业税21829.5元、滞纳金9263.98元;补缴城建税1528.07元、滞纳金648.48元;补缴教育费附加654.89元、滞纳金277.92元。

    2000年调增营业收入885420元。补缴营业税44271元、滞纳金12508.84元;补缴城建税3098.97元、滞纳金875.62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328.13元、滞纳金375.27元。

    2001年调增营业收入246457元。补缴营业税12322.85元、滞纳金1033.98元;补缴城建税862.60元、滞纳金72.38元;补缴教育费附加369.69元、滞纳金31.02元。

    三年合计调增营业收入1,568,467元,补缴营业税78423.35元,滞纳金22806.79元;补缴城建税5489.63元,滞纳金1596.48元;教育费附加2352.7元,滞纳金684.20元。

    (二)个人所得税

    2001年8月30日第18号凭证列支劳务费10000元,为支付临时雇佣的摄影模特10人的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10(人)×3%×10(人)=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一倍罚款300元。

    (三)印花税:

    该摄影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经贸公司于2000年9月签定的《房屋租赁协议》未按规定交纳印花税。合同总标的为326808元, 应补缴印花税,并处以3倍罚款。

    应补缴印花税:326808×1‰=326.81元

    罚款:326.81×3=980.43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前述(一)项对营业收入的调整,应相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1) 1999年该单位的利润总额为-3517.01元,1999年调增营业收入436590元。补缴营业税21829.5元;补缴城建税1528.07元;补缴教育费附加654.89元。

    调整199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36590―3517.01―21829.5―1528.07―654.89=409060.53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409060.53×33%=134989.97

    滞纳金: 134989.97×0.5‰×692=46706.53

    (2)2000年该单位的利润总额为16154.33元,已纳企业所得税3218.93元,2000年调增营业收入885420元。补缴营业税44271元;补缴城建税3098.97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328.13元。 2000年1月30日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人寿保险费3400元,应在福利费中列支,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0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885420―44271―3098.97―1328.13+16154.33+3400=856276.23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856276.23×33%-3218.93=279352.23

    滞纳金:279352.23×0.5‰×327=45674.09

    (3)2001年该单位的利润总额为-13668元,2001年调增营业收入246457元。补缴营业税12322.85元;补缴城建税862.60元;补缴教育费附加369.69元。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246457―12322.85―862.6―369.69―13668=219,233.86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19233.86×33%=72347.17

    三年合计调增营业收入156846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86689.37元,滞纳金92380.62元。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补缴营业税78423.3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补缴城建税5489.63元、教育费附加23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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