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湖北省丹江口市某冶炼厂 稽查单位: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稽查局 违法事实:该厂是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私营企业,其主要原料为废钢;2002年在职职工45人,拥有资产2615228元。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月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2002年申报销售收入609818.36元,申报应纳增值税320983.69元。经查,该厂在其他县市没有分支机构。 2003年3月5日,稽查局在日常增值税稽核检查中发现,该厂3月份5#凭证和8月份17#凭证均有不开发票计提销售收入核算税金的现象。经询问,财务人员以客户不需要发票为由,在销售货物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进一步核实原始凭证得知,该厂销售给分支机构的所有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为了进一步证实价格偏低的具体理由,稽查人员当即对该厂销售给分支机构的产成品逐笔进行了核对,核实该厂2001年度销售给分支机构产成品1019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899630.21元,而该厂实际计提销售收入只有841329.09元,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迫于无奈,该厂财务人员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该厂为了逃避税收,以低价销售给分支机构货物,达到转移应税收入的目的,然后再以价格补贴;借款为由,从分支机构收取款项。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该厂把收取款项的一部分作为价格补贴,不开发票计提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另一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在业务注来中相互抵消。至此,案情终于真相大白。该广低价销售货物,由于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以及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该厂按组成计税价格依10%的成本利润率重新核定其销售价格,共少提销售收入4482以.14元,少提增值税销项税金25204.90元。 案件处理:该厂通过分支机构低价销售货物,转移销售收入,将部分应税收入隐匿起来,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除责令该厂补缴税款25204.90元、加收滞纳金4208.34元外,同时对该厂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该厂利用分支机构、关联企业转移应税收入,搞“体外循环”,这是一种典型的偷税行为,应受到惩罚。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私营企业将会不断增多,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将会逐渐增多,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往往是企业的“避难场所”。企业利用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偷逃税收,这对于税务部I、]来说,任重而道远。但是,不管企业在应税收入上玩什么花招,企业产成品的销售数量以及产成品的销售成本不会变,税务部门在稽查时要仔细核对企业产成品的销售数量与销售成本以及产品销售收入的数量和产品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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