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器机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6]125号 1986-05-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充分发挥增值税的合理性,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解决计算征收复杂的问题,我部决定适当增加《增值税条例(草案)》所列甲类产品的扣除项目,除了现行规定在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金额外,再增加扣除外购的生产甲类产品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的金额。 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6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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