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某市家具厂车队为该厂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后由该厂一职工承包经营。车队承包经营后自行领购公路货运发票,但未独立建账也未自行申报纳税。车队里有一辆6吨货车和两辆5吨中型拖拉机在营运,其中两辆拖拉机为个人所有。 2001年3月税务稽查人员经过广泛的调整取证发现,车队为厂里运输货物时,厂里在支付运费时已扣一部分营业税及附加,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根据发票存根联的核对、计算,查实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车队营运收入为55.025204万元,其中货车营运收入30.882405万元,中型拖拉机营运收入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将车队承包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任由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后,只关心其经营业务,而对有关的纳税义务却置之不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从而造成承包后企业长时期偷逃税款的情况。从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企业将某些内部产权承包给个人经营后,对承包者应该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实现企业的灵活经营,又保护国家的税收免遭损失。 对该单位未申报纳税的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650757万元(550252.04×3%)(此外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此处略),并根据原《征管法》处以罚款1万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企业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应缴营业税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7.57 (2)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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