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228号 1995-12-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京国税[1995]216号)通知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增加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现就使用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范围: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实行A、B类管理限量供应制度。 A、B类的划分标准和供应数量按(京国税[1995]123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京国税[1995]123号)文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办理。 三、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售价: 1、中文四联6.5元/本。 2、中文七联9.8元/本。 四、各区县国税局自文到之日起即可发售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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