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发[1994]207号 1994-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3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一条规定,我区区直劳改、劳教企业(名单附后),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税务局税政三处反映。 附件:劳改、劳教企业名单(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4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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