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务暂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42号 1999-03-02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兔征营业税的请示》(鲁农机科教字1199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具体明确之前,在1999年度内暂免征营业税。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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