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9]6号 2009-2-2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截至2008年底,共有76家海外机构获得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的资格。近年来QFII对我省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投资,并取得了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各地要及时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支付银行做好这项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全面了解QFII在我省从事投资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的情况,并请各市(地)局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QFII从事投资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的情况、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税收服务及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的情况上报省局,并随报《QFII从事投资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的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 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表:QFII从事投资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的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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