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8]86号 1998-11-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申报表"试行后,我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即"现行申报表")格式执行,表格的改进意见请各地及时收集汇总报省局。 二、我省对"新申报表"的推开使用总的原则按总局的具体安排执行,各地有条件提前扩大范围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确定,并将实施单位名单报省局备案。 三、首批"新申报表"的试点企业名单和实施方案请各地于1999年1月5日前上报省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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