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2000]91号 2001-01-02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七条废止。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组建方案进行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方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自治区和委、办、厅、局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包括本系统,下同)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年底前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农场)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或自治区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内部工作需要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对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照章征税。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对内对外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凡未分别核算的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集团直属的宾馆(招待所)、饭店(名单附后),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及核发的会议经费收入,在2005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核定会议经费按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按实际数清算。 六、机关服务中心及所属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第一批名单附后),对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七、[条款废止]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年审。凡实行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八、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对未实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自治区级和地、州、市县级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宾馆、招待所、印刷厂、汽车修理厂,均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十、地、州、市、县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区局备案。 以上,请转属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