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手续费执行时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京地税二[1995]500号 1995-10-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市地税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436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由于各区、县此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不一,建议市局就通知的具体执行时间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间各区、县局已按10%的比例提取了代征手续费的不能再重复提取;未按10%比例提足代征手续费的可补提至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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