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外[1998]62号 1998-6-22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随其外购货物在验收入库或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帐务处理时。应与外购货物在同一张记帐凭证上作相应的会计分录。 2、各地应加强对运输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并按闽国税流[1995]92号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企业取得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以及企业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税务机关审查不合理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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