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征[1999]3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6
摘要: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在发票验审环节,加强对发票专用章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征[1999]35号           1999-08-16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统一发票专用章样式,规范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日前省局下发了《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36号),根据省局要求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现一并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在发票验审环节,加强对发票专用章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原有发票专用章样式与《办法》规定样式不一致的,要重新刻制。

  三、对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要填写《发票领购(印制)申请审批表》,将“发票专用章”加盖在相应栏次,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附件:

  1、鲁国税征[1999]3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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