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代扣代缴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7]67号 1997-07-24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完整性,经研究,对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以上二项业务的营业税后,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在计提支付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费时,仍应按地方收入部分(即5%税率部分)为依据计提,对代扣代缴的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即3%税率部分)的营业税不得计提手续费。 对金融保险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费的计提比例以及其他事项仍按(沪地税一便发[1995]1号)《关于全融单位代扣代缴委托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及(沪地税一[1997]16号)《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