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税一[94]021号 1994-2-4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4]7号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经营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戏机,税率为15%;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及其他娱乐业,税率为10%。 上述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省税务局 199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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