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地稅发[2004]16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09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所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的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办理受理手续,填写《税务文书传递资料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申请资料一起按管理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地稅发[2004]163号     2004-08-09

各业务科室、直属局、分局、县局:

  现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纳税户的延期申报审批管理工作。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9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我市地方税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需经主管分、县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事项由各市区分局的管理股负责受理,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邕宁、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申报事项,由各县下属的分局(税所)负责受理,可由县局委托下属各分局(税所)局(所)长审核批复,各县属分局(税所)必须按月将批复情况上报县局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时申报或报送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因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办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 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二) 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上期的纳税申报表;

  (四) 相关证明资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一) 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

  (二) 同一项纳税申报,同意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计已有三个月的;

  (三) 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所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的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办理受理手续,填写《税务文书传递资料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申请资料一起按管理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按有关规定批准其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延期的期限一般在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报告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纳税人。

  第十一条 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受理并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取延期申报批件,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同时,将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详细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报告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不同意延期申报答复书》。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直接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或报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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