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0]8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14
摘要:根据现行有关税收规定,上述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从企业上划时起,应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0]89号               2000-6-14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重庆市石油公司上划企业户数包括: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322号)附件一中的上划户数(上划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

  (2)财政部《关于重庆市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99号)中的上划户数,即:重庆市燃料公司,永川石油公司,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石油公司,大足县壁山县、合川县、云阳县石油公司(上划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

  二、[条款废止]根据现行有关税收规定,上述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从企业上划时起,应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条款废止]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具体的征收办法之前,应按现行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