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0]89号 2000-6-14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
一、[条款废止]重庆市石油公司上划企业户数包括: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322号)附件一中的上划户数(上划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 (2)财政部《关于重庆市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99号)中的上划户数,即:重庆市燃料公司,永川石油公司,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石油公司,大足县壁山县、合川县、云阳县石油公司(上划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 二、[条款废止]根据现行有关税收规定,上述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从企业上划时起,应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条款废止]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具体的征收办法之前,应按现行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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