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4]44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生产企业因信息核对不上而已按规定征税的出口货物,如今后有关信息对审无误,经批准,可将已征的税款退还给企业。 二、各税务分局应督促企业正确提交有关信息,定期对“待核查退(免)税额”进行信息对审,并在每月20日前将信息对审无误的应退(免)税额填列《生产企业2003年清算“列入待核查退(免)税额”审批表》(样式见附件),分别报市财税三、四分局审批。市财税三、四分局将审批数据汇总后在次月1日前报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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