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96号 1998-10-1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原地方石油企业自1998年元月1日起上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督促其按期申报纳税。 二、各级石油公司上划后,仍分别以省公司、地(市)分公司、县(市)支公司和黄山、九华山、叶集支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按季向同级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同级地税机关加强联系,认真做好上划石油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交接工作。 四、安庆石油化工总厂、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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