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201号 2004-09-2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2004]1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从2004年11月1日起,全省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联运发票》,同时旧版《联运发票》停止使用。 二、关于发票印制 (一)《联运发票》由省局组织集中印制。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实际用量,在每个季度末10日前将下季度发票用量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 由于第一次时间较紧,为不影响供票,请各地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今年内用票量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新版《联运发票》同《货运发票》一样,不再使用SW字样的水印防伪用纸,发票监制章和发票编码不再使用荧光油墨套印。其抵扣联和发票联使用彩色+无色荧光纤维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强化《联运发票》的管理。督促纳税人建立发票的保管和开具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完善《联运发票》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控制发票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和发票的缴销制度。停用的旧版发票,各地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清理、销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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