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8]57号 1998-03-06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现金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仍维持原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其超过银行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给职工个人的配股、送股及以福利基金、工资结余部分分送的折股、实股等取得的股息、红利,应以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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