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75号 1996-04-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4月8日 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首先向税务登记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银行基本账号证明复印件或纳税专用账号(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 6.其他证明、资料。 (二)开业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及发放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科“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时,发给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和收讫单,并辅导纳税人按规定填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收证审批 税务登记科的“收证”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填写好的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及按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后,在纳税人交来的收讫单上核对后签收盖章,并注明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随后,登记科的验证审批组须在当日内对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完毕,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划分征收区域分局,并在税务登记表里签署审批意见,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转给登记发证组。 3.发送和留存 登记科的登记发证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登记表的内容输入电脑,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然后将一份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从“发证”窗口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收讫单”及营业执照来取证件),另外二份税务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征收分局到登记分局领取。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书,向税务登记科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纳税人改变隶属关系或同一征收区域内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动; 3.纳税人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5.其他变更。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发放税务登记表及收费 纳税人在“咨询”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表》、收讫单,并按规定缴付工本费。填妥表后,随同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等资料,一并交“收证”窗口。 2.收证审批 “收证”窗口收到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具审核意见,并在“收讫单”上注明领取证件的日期,将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在次日转给登记发证组。 3.发送和留存登记科的登记发证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税务登记内容输入电脑,并打印出税务登记证件,“发证”窗口将税务登记表及证件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收讫单取证,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转给征收分局。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一)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注销原税务登记后,应重新登记: 1.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范围的; 2.纳税人改变经济性质的; 3.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及发放注销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科的“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时,发给一式四份的《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须作重新登记的,同时发给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收讫单,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收证审批及留存 税务登记科“收证”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填写的并经稽查分局、征收分局签具审核意见的《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收讫单、原税务登记的正本和副本,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注销,把注销内容输入电脑,并将《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一份给稽查分局、一份给征收分局,一份由登记分局留存。 四、停、复业税务登记办理及操作程序 纳税人因故在一段时间内停业(业时间最短为半年,最长为一年),须向税务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于停业到期前三,持《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办理复业手续。 (一)咨询及发放《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 税务登记科的“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申请时,发给一式三份的《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受理审批 纳税人须先持《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征收分局办理:1.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2.缴销发票。然后将签具征收分局审核意见的《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表交“收证”窗口受理,“收证”窗口根据征收分局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 (三)发送与留存 登记科将纳税人的停业税务登记资料一份退回给纳税人;一份转给征收分局;一份留存。 (四)复业稽核 纳税人停业到期未复业,计算机自动报警,打出复业通知单,由巡查科通知纳税人复业。对通知未果户由税务登记分局填列《提请稽查企业名单》送稽查分局进行稽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经稽查,对不能复业的纳税人,应予注销税务登记。 五、税务登记资料的管理 (一)运用计算机建立资料库 计算机管理料负责纳税户资料的日常维护,并通过计算机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库,下设税务登记库、注册税务登记库、变更登记库、注销登记库、停复业登记库等。 (二)资料归档登记科根据各类登记表,建立登记档案资料,实行规范管理。 (三)编表登记分局根据税务登记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如下税务登记统计表: 1.新办户月报表; 2.变更税务登记月报表; 3.注销税务登记月报表; 4.停复业登记月报表; 5.其他报表。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登记分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安排,每年组织一次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工作,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期换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税务登记的宣传和咨询 税务登记分局应以市国税局的名义每月定期在报纸上发布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在税务登记分局设立若干税务登记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 八、税务登记违章的处理 登记科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罚。 巡查科必须定期定区域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章情况,按规定作出处理。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漏登户,登记分局填列《提请稽查企业名单》通知征收分局和稽查分局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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