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126号 1995-06-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3日穗地税发[1995]82号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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