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5]12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28
摘要: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126号       1995-06-28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3日穗地税发[1995]82号转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