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8]12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5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地要以《办法》下发和协查系统3.1版升级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协查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系统稳定、保障及时、检查彻底、监控有力。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126号          2008-7-1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地要以《办法》下发和协查系统3.1版升级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协查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系统稳定、保障及时、检查彻底、监控有力。

  二、《办法》再次明确协查工作应由稽查局负责完成,各级国税机关要杜绝将协查信息交给管理部门检查的现象。

  三、《办法》第二十条中所列三项考核指标(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的考核标准待总局明确后再行通知,三项考核指标将纳入省局对各省辖市局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通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