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2001]265号 2001-11-29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税收秩序,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中,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以及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各种基金,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或流转税,除此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和省批准的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分别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向其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时收缴已购领的票据,并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事宜。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取得涉税收入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 四、各级地税、财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加强联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联合对辖区内应当依法征税及免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整顿,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将适时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地税发票而未使用的单位,必须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地税发票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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