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97号 2000-04-2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中央企业以及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规定的申报限期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二、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连同当年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资料,以及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和省级以上国税机关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报当地市国家税务局,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后,确定企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三、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由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规定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为单位申报办理技术改造投资抵免。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跟踪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在市一级国家税务局要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和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随时掌握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按规定上报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各种表格,由各地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附件:国税发[200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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