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296号 1999-07-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条款废止]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财产租赁所得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比照粤地税函[1999]189号文执行。 附件:粤地税函[1999]189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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