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3]58号 2003-01-23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当前企业债务重组是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一项重要手段和内容,各主管基层局应及时掌握和跟踪所辖纳税人的改组改制情况和过程,对债务重组中涉及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应及时宣传和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其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困难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债务重组方案,在申请中企业应明确已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金额、具体的均匀摊销所得的年限等,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经主管基层局核准后执行。主管基层局、申请企业应各自建立相应的摊销台帐。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的,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视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一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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